(2014)榆执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姜占军与常玉林、宋子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占军,常玉林,宋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66号申请执行人姜占军,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常玉林,地址榆树市。被执行人宋子发,地址榆树市。申请执行人姜占军与被执行人常玉林、宋子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42283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常玉林、宋子发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现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郭光宇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