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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钟某某,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黎某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采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回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