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钟某某,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黎某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采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回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