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终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正林、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正林,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扬州志成无纺布有限公司,戴继才,扬州市顺宇纸制品有限公司,陶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正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兴城西路191号。法定代表人杨扬,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杰英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牙刷城。法定代表人李正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志成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继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继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顺宇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杭集工业园兴隆路27���。法定代表人陶光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光顺。上诉人李正林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商初字第0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而提出了缓交上诉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对上诉人的缓交申请未予同意,并通知上诉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其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晗审 判 员 秦集成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席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