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执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严丽与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徐克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丽,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徐克宽,泰州市义丰饲料有限公司,赵义桂,兴化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兴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严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冀平,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沙公路与兴盐公路交叉处西北角。法定代理人徐克宽,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克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继忠,兴化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泰州市义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西鲍乡平旺村兴西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义桂,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义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平安,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兴化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五里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宾,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宾。申请执行人严丽与被执行人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徐克宽、泰州市义丰饲料有限公司、赵义桂、兴化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泰兴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徐克宽、泰州市义丰饲料有限公司、赵义桂、兴化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31120元,应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33110元(已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徐克宽负债较多,被执行人兴化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刘宾实际偿还了借款50000元,被执行人泰州市义丰饲料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66890元,且与申请执行人严丽经协商达成还款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丽同意延期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与其中被执行人泰州市义丰饲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申请执行人以与其中被执行人泰州市义丰饲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兴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传飞执行员 张泽秋执行员 金永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