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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刑初字第02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虎,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虎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虎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陈虎为了骗取他人钱财,通过网络认识多名女性并冒充转业军人与之恋爱,恋爱期间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女性钱财合计人民币110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5月,被告人陈虎以开车撞到他人需要赔偿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38800元。2.2014年10月,被告人陈虎以父亲出车祸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000元。3.2014年11月,被告人陈虎以父亲出车祸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8200元。4.2014年12月,被告人陈虎以父亲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人民币20000元。5.2014年12月被告人陈虎以战友出事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丙人民币3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朱某、陈某、吴某乙、罗某、吴某丙的陈述,证人蒋某、吴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电子账单、对账单,被告人陈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明珠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人民陪审员  张兆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洁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