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姜涛与盖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盖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姜涛。被执行人:盖东明。申请执行人姜涛与被执行人盖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盖东明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河油田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