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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黎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黎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48年3月12日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人,农民,住原籍。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人,农民,住原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黎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25700元及同期银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凯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