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刘桂珍与金岩、金春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珍,金岩,金春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刘桂珍,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金岩,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金春善,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珍诉被告金岩、金春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金岩名下房产一套,并以原告自己名下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刘桂珍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以西,102国道以北中海国际社区AXX幢XXX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21XX**号,丘地号X—XX/XXX—XX,XXX,建筑面积,170.96平方米。二、查封被告金岩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彩宇大街以东丙九路以南名都城一期XX幢XXX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21XX**号,丘地号X—XX/XX-XX-XX-XXX,建筑面积140.7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 楠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