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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会阳、范丽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会阳,范丽茹,范建宝,范会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459号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组织机构代码96643226-6。法定代表人徐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青峰,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范会阳,农民。被告范丽茹,农民。被告范建宝,农民。被告范会强,农民。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会阳、范丽茹、范建宝、范会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牟 鹏人民陪审员  衣振玲人民陪审员  王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泽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