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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X诉被告候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候X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刘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现住该村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刘X诉被告候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侯XX及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诉称,2004年3月份,原告与前妻所生儿子刘X,女儿刘X及被告与前夫所生女儿刘X一起共同生活。2008年11月7日两人生育一子,取名刘XX。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并未领取结婚证。两人生活期间,因性格,脾气等多方面原因发生矛盾,尤其是最近几年被告多次不明原因出走,长期离开原告及子女,原告多次劝说均未有效果,原告与被告再无法继续维持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人非婚生子刘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原告孩子抚养费600元,直到刘XX独立生活时止,探视权由双方协商;诉讼费各半承担。刘X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侯XX辩称,原告所说并不属实,长期离家主要原因是原告经常殴打她,所以才离家出走,但离家不超过三天。原告经常也不在家,整日不务正业,对孩子也不能很好照顾,孩子从小就是她一直带大,对她的依赖程度也比较大,原告现在和他一起生活的女人还有三个孩子。所以她要求抚养刘XX,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这样对孩子比较有利。被告侯XX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秦汉新城XXX超市证明一份,欲证明侯XX每月工资1650元,抚养孩子有经济能力。庭审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现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被告与原告都是农民,在超市工作只是暂时的,并不是固定收入,现在被告已经不在此处工作。对于该组证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虽然被告已经不在此处工作,但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的能力,应予确认。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4年3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原告与前妻所生子女刘X、刘X均已成年,被告与前夫所生女儿刘X,现年16岁,由被告抚养,现就读于咸阳市XX中学高中三年级。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于2008年11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刘XX,现年7岁,就读于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X联合小学。在共同生活中,两人因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月4日被告离家,在外独自租房居住,原告照顾孩子刘XX的起居生活。本院认为,刘X和侯XX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孩子刘XX,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父母应有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刘X和侯XX均要抚养孩子,由于两人的经济条件相当,但侯XX还要抚养女儿刘X,而刘建和前妻的子女已经成年,和候XX相比刘建有固定的居所,且侯XX离家后刘XX的生活一直由刘X照顾,孩子的生活习惯已经形成,故刘X抚养刘XX的条件更为有利,对于刘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本院认为,由于侯XX没有稳定的收入,靠在外打工挣钱,侯XX还有抚养刘玲的责任,故给刘XX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较为合适。侯XX每月可探视刘XX两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一、孩子刘XX随原告刘X生活。二、侯XX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从2015年5月起至刘XX年满18周岁时止。三、侯XX每月可探视刘XX两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承担50元,被告侯XX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晨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本案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