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卢某某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7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自报),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邓国权,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20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没收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99克,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原审被告人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20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雪基代理审判员 陈南春代理审判员 禤敏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明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