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旭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721号罪犯张旭,男,生于1989年11月18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请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该犯受警告处分1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旭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特别罚分通知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旭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