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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袁恒富与淮南东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鑫丰工贸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恒富,淮南东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鑫丰工贸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56号原告:袁恒富,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淮南鑫丰工贸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现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矿务局技校附近。被告:淮南东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法定代表人:于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鑫丰工贸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法定代表人:丁毅,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景,淮南东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恒富诉被告淮南东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鑫丰工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恒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恒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恒富负担。审 判 长  黄 慧代理审判员  王文成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莺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