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朋帅、葛琪浩与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蔡自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帅,葛琪浩,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蔡自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刘朋帅,男,199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县。法定代理人刘志明,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唐县。原告葛琪浩,男,199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唐县。法定代理人葛汉朝,男,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唐县仁厚镇园子村被告蔡自正,男,1991年6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忠,该公司负责人。地址:唐县国防西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帅、葛琪浩诉被告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蔡自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帅、葛琪浩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蔡自正驾驶的冀FTH3**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蔡自正驾驶的冀FTH3**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于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瑞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