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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系鞍山银行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曲某某,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郭晶,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晶当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出现性格、思维上的问题较多,现已分居四年有余,名存实亡的婚姻,协商无果,故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曲某某未到庭提交答辩状称:1、原告说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是没有根据的,我们经过长时间的相处,彼此自由恋爱,情投意合,而且原告是农村到鞍山工作的,在鞍山没有什么亲戚,我们娘家的条件又比较好,给予他很多的帮助,无论是从调动工作还是结婚的人、财、物都是我们娘家出钱、出力,结婚之后生活的各个方面更是娘家给予的,特别是原告从建设公司的一个工人调到鞍山银行,有一个稳定不错的收入,都是我们娘家的实力,原告竟然都忘了这些事,是谁在帮助他;2、原告称与被告分居四年有余,系原告故意离家出走,别有用心,因有邻居看见其与人在外同居,我并没有去指责原告,原告反过来要求与我离婚,令我伤心不已;3、这些年身体不好,夫妻之间本应互敬互爱、相互照顾,但就在我最需要关心、温暖的时候,原告竟然离我而去;4、原告与我都是当姥姥姥爷的人了,而且我们的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原告只是一时糊涂相信他还是有良心的,我希望他回来,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1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刘宴妮于1985年2月27日出生。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明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二份及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于1981年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且育有一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可见,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遇事多沟通,相互体谅,多为家庭及子女考虑,夫妻之间的矛盾是能够予以缓解的。故对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 兰人民陪审员  李亚琳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萃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