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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跃年与康基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跃年,康基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周跃年,农民。被执行人:康基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跃年与被执行人康基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89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本院给司法救助,款项申请人已领取,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盘金塶审判员  黎爱志审判员  赵桂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俸碧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