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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含民三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含山县泓顺装饰有限公司与王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泓顺装饰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三初字第00246号原告:含山县泓顺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宗兵,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志祥,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曹中宝,和县功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泓顺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泓顺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1440元,由原告含山县泓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辰审 判 员  魏明明人民陪审员  黄传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欣欣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