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俊芳与什邡市龙腾化工厂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芳,什邡市龙腾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周俊芳,女,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什邡市龙腾化工厂,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共和村。法定代表人:聂顺富。本院受理的周俊芳申请执行什邡市龙腾化工厂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你院管辖区内,为有利于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周俊芳申请执行什邡市龙腾化工厂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德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由什邡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