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弘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弘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178号。法定代表人施瑞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国华,该公司职员。被告江阴弘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7幢209室。法定代表人庄国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弘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阴弘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阴弘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弘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原告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