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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章德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强,章德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327号原告原告杨志强。委托代理人井丽娜,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德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原告杨志强诉被告章德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剩余1150元退还原告杨志���。审判员  李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