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9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恩福与何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909-1号原告陈恩福,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敦兴,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恩福与被告何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恩福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何敦兴所有的位于福清市××镇××城××座××单元(融房权证R字第××号)的套房,并由案外人何心才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福清市××街道××村××号楼××层××单元(融房权证R字第××号)的套房作为担保。经查,本院另案审理的原告何心才(本案担保人)、陈恩兴分别与被告何敦兴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何心才、陈恩兴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何敦兴所有的位于福清市××镇××座××单元(融房权证R字第××号)的套房。本院认为,原告陈恩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案外人何心才自愿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案外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依法对其提供的担保物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何敦兴所有的位于福清市××镇××商贸城一期××座××单元(融房权证R字第××号)的套房。二、查封案外人何心才所有的位于福清市××街道××村××号楼××层××单元(融房权证R字第××号)的套房。三、在查封期间内,所有权人负责保管并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四、房屋的预查封期限为二年。若需延期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谢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林显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