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立行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龚科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申诉、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龚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立行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龚科(一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号*栋***房,身份证号码4414251968********。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一审被告),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2088号罗湖指挥中心大厦,组织机构代码K3172688。法定代表人孙辉,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龚科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深罗法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龚科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深罗法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龚科不服该判决,以其没有做过寻衅滋事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审查认为,本院判决驳回龚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龚科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判决确有错误,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龚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驳回龚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玲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李业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