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真真与郭伟辉、庄丽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真真,郭伟辉,庄丽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862号原告王真真,女,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郭伟辉,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庄丽月,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真真与被告郭伟辉、庄丽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真真于2015年5月27日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真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真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真真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