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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殷峰与韩纯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峰,韩纯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58号原告:殷峰,男。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纯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峰诉被告韩纯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纯社在银行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殷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纯社在银行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