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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姚志国与王本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41-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国,王本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41-1号原告:姚志国,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马晴雪,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传,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国诉被告王本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志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王本传价值31700元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担保人方军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姚志国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方军名下的房产(房屋坐落:合肥市桃花工业园学林雅苑B13幢***室,房地权证:*****号,建筑面积:95.47㎡),限制产权转移、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里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