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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徐建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新浦支行、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国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某支行,广东省某中心有限公司,广东某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85号原告:徐某,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刘彬华,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某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梁少海。委托代理人:李小龙,是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沛贤,是广东东方昆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某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喜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亮,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尚斌,是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限集中办公)。法定代表人:朱俊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某支行、广东省某中心有限公司、广东某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符晓波代理审判员  冯 婉人民陪审员  麦绮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成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