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担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成都武侯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担字第8号申请人成都武侯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施立德(EricMcleanSlighton)。委托代理人周永涛,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伊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越,男,出生于1988年5月3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武侯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成都武侯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武侯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成都武侯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成都武侯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