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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波与胡文秀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胡文秀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94号原告胡波,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伍庆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文秀,女,汉族,重庆第二针织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布夫,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波与被告胡文秀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