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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被告杨某某,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