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江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冯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被告冯某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明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