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行监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卫初与靖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初,靖江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中行监字第000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卫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靖江市公安局,住所地靖江市阳光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王平,局长。再审申请人刘卫初因与被申请人靖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行初字第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泰中行终字第0012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卫初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卫初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时间,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经审查查明:2014年1月19日,靖江市公安局接到刘卫初的报案,称有人在新靖江论坛以“刘卫初畜生”等为注册名,公然指名道姓、捏造事实,对其进行侮辱、诽谤。靖江市公安局经初步调查于同年3月17日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受理,并向刘卫初送达了受案回执。嗣后,靖江市公安局进行了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工作,刘卫初多次至靖江市公安局询问查处结果,该局答复因客观原因违法嫌疑人暂未查实,案件仍在继续调查,待查清事实后将依法作出处理。刘卫初认为靖江市公安局没有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靖江市公安局已根据上述规定向刘卫初说明情况,告知其案件仍在继续调查,待查清事实后即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刘卫初认为靖江市公安局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刘卫初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卫初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强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