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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郑培海与杨海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海,杨海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淇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郑培海,男,1967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关树志,淇县“148”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玉,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培海与被告杨海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培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培海负担。审判员  王润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