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沈静与田友伦、宿州市田源果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静,田友伦,宿州市田源果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844号申请执行人:沈静,女。被执行人:田友伦,男。被执行人:宿州市田源果菜食品有限公司。沈静与田友伦、宿州市田源果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5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友伦、宿州市田源果菜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友伦、宿州市田源果菜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丽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