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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明忠与被申请人王丽君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明忠,王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238号申请人汪明忠。被申请人王丽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明忠与被申请人王丽君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存款或价值150万元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丽君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小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