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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95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丁某某,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雍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