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宫刘秋与吉林省广泽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刘秋,吉林省广泽地产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813号原告:宫刘秋,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单广亮,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宫刘秋。被告:吉林省广泽地产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柴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刘秋与被告吉林省广泽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刘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刘秋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刘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宫刘秋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健华审判员 李 杨审判员 赵雅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