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东悦电器有限公司,郭中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82号申请人:中山市东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冯仕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云峰、卢慧琴,该公司副总经理、人事助理。被申请人:郭中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李立国,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山市东悦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486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郭中涛与中山市东悦电器有限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郭中涛向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2月9日,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仲案字第(2014)4866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中山市东悦电器有限公司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郭中涛工伤待遇(含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共154068.2元;二、驳回郭中涛其余的仲裁请求。中山市东悦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主要理由有:1.仲裁裁决的金额过高;2.郭中涛在工伤修复期间,我公司和社保局均要求其到重伤康复中心做康复治疗,郭中涛拒绝去康复治疗,由于郭中涛人为不配合,错过最佳治疗期,导致伤情恢复不佳,影响评残结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中山市东悦电器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系对郭中涛工伤治疗的情况及工伤待遇金额的确定等提出异议,上述主张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撤销裁决的情形;综上,中山市东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不足,应驳回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东悦电器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486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东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