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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商初字第9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杜增新与张永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增新,张永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商初字第972-1号原告杜增新。被告张永春。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永春名下的账户(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予以冻结。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