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鸿与石晓林、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石晓林,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陈鸿。被执行人石晓林。被执行人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鸿与被执行人石晓林、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69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707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至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