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永与刘子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刘子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181号原告:王永,男。被告:刘子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与被告刘子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王永负担。审判员 谷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