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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5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吕传法、郭凤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吕传法,郭凤莲,赵维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50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清河路39号。负责人:王玉栋,行长。委托代理人:褚衍生,该公司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冯统生,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吕传法。被告:郭凤莲。被告:赵维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吕传法、郭凤莲、赵维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传法、郭凤莲、赵维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吕传法、郭凤莲、赵维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吕世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