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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抗与王东风、苏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抗,王东风,苏廷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王抗,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东风,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苏廷花,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东风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抗诉被告王东风、苏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抗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苏廷花名下京P×××××号车、王东风名下京N×××××号车,并已提供担保,杜瑞芝、王安民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办事处紫薇大道东段市药品检验所家属楼2单元6层西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杜瑞芝、王安民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办事处紫薇大道东段市药品检验所家属楼2单元6层西户房产(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房改1191002775号),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过户、毁损该房屋;二、查封被告苏廷花名下京P×××××号车,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过户、毁损该车;三、查封被告王东风名下京N×××××号车,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过户、毁损该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