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留拥民,李东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保字第27号提请人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代表人刘曾山,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美玉,女,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汪伟民,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系该行职员。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610号,组织机构代码:85610544-0。代表人张建明,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海尾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693926-2。法定代表人留拥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海尾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803921-9。法定代表人留永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留拥民,男,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李东环,女,汉族,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提请人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仲裁被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留拥民、李东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请求财产保全申请,提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总价值22761555.1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就该财产保全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保证承担因该申请错误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申请的仲裁案件后,依申请人的申请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程序合法。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兄弟鳄鱼鞋服有限公司、晋江市顺来鞋塑有限公司、留拥民、李东环价值人民币22761555.1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翊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