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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卫华、李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卫华,李俊霞,肖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卫华,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霞,女,1970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西平县。原审被告肖向阳,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上诉人董卫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卫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新平,被上诉人李俊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肖向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双方因借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不清;2、肖向阳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向其核实借款及其担保的事实;3、肖向阳与董卫华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如存在,与本案董卫华与李俊霞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具有关联性;4、董卫华与李俊霞是否存在合作融资担保业务,如存在,双方是否清算。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丁 辉审判员  廖化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