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卫华、李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卫华,李俊霞,肖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卫华,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霞,女,1970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西平县。原审被告肖向阳,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上诉人董卫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卫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新平,被上诉人李俊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肖向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双方因借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不清;2、肖向阳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向其核实借款及其担保的事实;3、肖向阳与董卫华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如存在,与本案董卫华与李俊霞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具有关联性;4、董卫华与李俊霞是否存在合作融资担保业务,如存在,双方是否清算。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丁 辉审判员 廖化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