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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甲,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彬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某甲偿还李某某借款30000元及诉讼费58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甲未积极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4年9月2日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其拒不积极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李某甲在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巷分社有存款。2015年5月26日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李某甲存款14950元执行案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案款14950元,剩余15630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彬执字第00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