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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南通威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9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威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栟茶镇虹桥路61号。法定代表人严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健,江苏扶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厂排街一巷60号。法定代表人麦乐钊。申请执行人南通威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0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20000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98507.46元,尚有人民币121492.54元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费人民币32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在本院辖区被执行人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登记信息。2014年12月3日,本院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肇庆市车辆管理所的粤H×××××、粤H×××××小型汽车二辆进行查封。2015年3月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广东中环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西江支行的账户44×××40存款人民币101707.46元,并于同日冻结被执行人该账户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本院查询肇庆市房地产档案馆登记资料及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已被抵押和查封。2015年3月9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厂排街一巷60号土地面积为2645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惠慈执行员  张玉军执行员  单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成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