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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波源理电气有限公司、张学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源理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镇催字第1号申请人:宁波源理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炉。申请人宁波源理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5月14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1253798、票面金额人民币40000元、出票人宁波晶辉光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金展铝制品有限公司、背书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鑫具模具厂、最后持票人宁波源理电气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源理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爱军审 判 员  孙晓婷代理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