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邱峰与吕超锋、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峰,吕超锋,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邱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兴。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超锋。。。。。。被告: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桂英。原告邱峰与被告吕超锋、被告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秀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峰的委托代理人章兴、被告吕超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峰诉称,2014年10月26日14时20分许,曹阳卫驾驶被告吕超锋所有的挂靠在被告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赣E×××××重型货车,在行驶到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时,追尾撞上前方原告所有的浙D×××××车辆,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阳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方无责任。原告受损车辆经杭州中沃4S店修理,共花去修理费66100元。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车辆损失66100元,交通费1000元。被告吕超锋在庭审中答辩称,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分期支付赔偿款,每月15日支付10000元。被告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曹阳卫驾驶赣E×××××重型货车,于14时20分许,在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59号地方,未与前方驾驶车辆确保安全距离,与蔡茂清驾驶的原告所有的浙D×××××小型客车尾随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阳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方无责任。原告受损车辆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定损确认其维修费为66100元。另查明,赣E×××××重型货车的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吕超锋,挂靠在被告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曹阳卫系吕超锋雇佣的驾驶员。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还查明,被告吕超锋已于2014年12月26日通过银行转帐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获取赔偿款661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以上事实除有到庭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车辆估损单、维修结算单、发票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汽车服务合同书、赔偿转让书、支付结果查询回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印证庭审查明事实。被告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吕超锋已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获取赔偿款并未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故原告的合理损失理应由被告吕超锋承担,挂靠单位即本案另一被告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原告邱峰的合理损失为车辆修理费66100元。对原告主张要求赔偿交通费1000元,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超锋赔偿原告邱峰车辆修理费计人民币661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邱峰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8元,依法减半收取739元,由被告吕超锋承担,被告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鑫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