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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庆文与白应、杜白儿、杨三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文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吴庆文,男,汉族,77岁,现住五原县。2015年5月14日本院收到吴庆文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被告恢复土地原状,归还宅基地。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吴庆文已于2013年4月10日以同一案由及相同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五原县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了(2013)五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第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庆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继红审判员  孔频渊审判员  李阅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