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庆文与白应、杜白儿、杨三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文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吴庆文,男,汉族,77岁,现住五原县。2015年5月14日本院收到吴庆文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被告恢复土地原状,归还宅基地。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吴庆文已于2013年4月10日以同一案由及相同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五原县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了(2013)五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第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庆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继红审判员 孔频渊审判员 李阅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