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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科卫与买超超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科卫,买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彭科卫,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买超超,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博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买超超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